商標被搶注了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0-03-24 作者:南京一元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國家積極倡導“國家品牌計劃”的大背景下,市場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品牌意識也日益增強。品牌對于企業來說,不僅僅是一個具有辨識度的標志,更是承載企業商譽的無形資產。可能在每個經營者的心中都有一個“小目標”,就是創造一個像“”這樣的有名氣,有價值,有影響力的品牌。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商標被搶注了怎么辦?
面對這樣的局面,莫慌!《商標法》已經做出了相對充分的規定,從多個角度,多個層面為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提供保護。南京商標注冊
Q1:被搶注之后還能不能再繼續使用呢?
《商標法》第59條說:“能用!”如果在被“搶注”之前就已經在先使用該商標,或者是與之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那么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并不構成侵權。就像前陣子被搶注的“敬漢卿”商標,即使不無效也未轉讓該商標,敬漢卿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也不構成侵權。當然,如果想發展自己的品牌,對“搶注”的商標采取無效等程序仍是必要措施。
Q2:如果想要無效掉對方“搶注”的商標,怎么辦?
若有特定關系,《商標法》第15條來解決。只要商標的在先使用人能夠證明其與搶注人具有特定關系(包括代理商、經銷商、在職或者已經離職的高管、工作人員、加工商、投資者等關系),均能夠依據該條獲得相應的保護。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協議、營銷協議、勞動合同、廣告合同、往來信函等。鑒于這種有特定關系的搶注人惡意非常明顯,因此對于商標使用的舉證責任要求非常低,所以特定關系的搶注可優先選用該條款。
若在先使用的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程度,則適用《商標法》13.2條。適用該條款所需的證據參考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標準,舉證責任非常大;且證據中顯示的商品/服務必須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當然在現實中,商標已經達到馳名但還未注冊的情形也是比較少見的。
若既無特定關系,又未達到馳名程度,則可適用《商標法》第32條。類似搶注的是名人姓名、公司字號等,可以適用該條款前半段主張損害了在先權利;而如果搶注的是“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則適用后半段。后半段中“有一定影響”的舉證責任介于第15條和第13.2條之間。在先商標的使用人需要提供數量相對較多、覆蓋地域范圍較廣的商標使用證據以證明其知名度及影響力,最好是能夠針對性的證明商標的使用和宣傳已經及于搶注人所在的地區。南京商標注冊
Q3:如果對方是“商標販子”,囤積了大量的商標,怎么辦?
“商標販子”往往會注冊多個公司主體用來申請注冊數百甚至上千枚商標,有的還會與一些代理機構串通,大量囤積商標并加以售賣。本就有限的商標資源被惡意搶占,加上商標法并沒有規制該情形的法條,故早期在實踐中適用第44.1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來加以規制。隨著北京高院新出臺的《審理指南》對第4條具體適用情形的明確,在無效宣告等程序中,該條款也將成為打擊“商標販子”搶注囤積的一大利器。適用該條主要是從商標搶注人的角度出發,通過檢索、調查等方式,對其注冊商標時具有的惡意--“注冊商標超出正常的使用范圍”、“售賣商標”等加以證明。而之前適用的第44.1則要回歸其立法本意,主要規制在申請材料上“以欺騙手段”獲得注冊的情形。
不僅如此,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修訂案中對第四條進行了修改,加入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此外,商標局亦有單獨適用第7條(誠實信用原則條款)對明顯是搶注的“天貓”商標予以駁回的案例。由此,對于“惡意搶注”行為的規制力度之大可見一斑。
綜上,《商標法》從多個維度對商標“搶注”予以規制,根據不同的情形和所掌握的證據情況,可以選擇相應條款進行無效程序。當然,在此之前自己的商標一定要記得申請!南京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