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別人申請無效宣告該怎么辦?南京商標無效宣告
發布時間:2020-09-15 作者:南京一元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南京商標注冊 對核準注冊的商標,自核準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其侵犯了在先權利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認為其違反了禁注條款或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的,均可以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宣告可以分二類:
1、一商標的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沖突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發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從注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無效宣告是由于商標注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范,或者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范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對于第二類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這就是說對于這類商標無效宣告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商標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南京商標無效宣告南京商標無效宣告南京商標無效宣告